"个税红包"来袭 六专项扣除让利于民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暂行办法》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列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允许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中扣除。
在教育方面,有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两部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以及学历教育(小学至博士研究生阶段)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平均扣除或者由一方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根据不同教育类型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大减轻了子女教育费给家庭带来的负担,且子女越多扣除越多,这也与国家鼓励生育政策方向相一致。“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各阶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表示,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也考虑到了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等。记者还注意到,硕士和博士阶段的教育支出也可以扣除,这体现了国家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税收让利于培养高端知识和技术人才的政策取向。
有网友提出,3岁以前的子女教育支出也应该扣除。对此,专家表示,3岁以下属于抚育阶段,不属于教育阶段。同时,低收入群体很少为3岁以前子女提供教育,暂不将其列入专项扣除符合现实情况和税收公平要求。
在医疗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起扣标准确定为15000元,体现了国家对大病患者家庭的关怀。”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刚分析称,根据推算,我国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标准约为1.6万元,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线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2万元,统筹考虑不同纳税人群体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此标准是合理的。
在住房方面,包含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两部分。纳税人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还贷期间可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而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这一规定减少了刚需购房者的压力,体现了保障民生权益的导向”。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在后续的具体操作中,对于“首套住房”的定义、夫妻离婚后的操作等,都需要有较为细致的规范内容和业务操作流程。
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基于不同城市给予相应标准,例如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扣除标准为14400元,而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元(含)的标准为9600元,并且政策规定贷款利息和租金两者不允许同时抵扣。严跃进表示,此项政策符合大力发展租赁市场和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的导向,未来针对此类租金抵扣预计会和租赁市场的鼓励政策进行结合,利好房地产租赁市场。但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纳税人的房租扣税时需要留存住房租合同,这意味着不少以前房租收入不纳税的房东需要缴纳个税,需要注意这部分税收可能会转移到租客身上。
在赡养老人方面,政策规定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可以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自行约定,但最高限额为12000元(每月1000元)。需注意的是,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每年可以扣除48000元。目前,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且养老负担日益增重,两个成年子女赡养4位甚至8位老人的家庭不在少数,此项政策可谓“及时雨”。
根据社会反映,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减税力度和覆盖范围之大远超预期。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负担越重的家庭和个人,个税专项扣除越多。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主要惠及了中低收入群体,且考虑到了家庭负担,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同时税收利益让渡于民,增加了老百姓的可支配收入,有利于刺激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此次征集意见稿专项扣除内容在促进税收公平的考量上,也更加注重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六专项扣除中,只有大病医疗支出是据实扣除,其他五项都是定额扣除,且教育和赡养老人支出不用提供票据证明,大大降低了纳税成本。
在征收管理部分,政策明确表示公安、人民银行、教育、民政等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的部分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有助于推动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各项税收征管效率而不仅限于个税征管。同时,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经验,个税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这也反映了减税降费同时严监管的政策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这表明 “全员申报时代”目前暂未来临,打消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