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依据人行261号文
调整部分业务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对部分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加强账户管理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客户在我行结算账户时,同一个人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的,不得再开立Ⅰ类户。
(二)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我行核实发现存在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等异常情况的单位,将拒绝开户。
(三)对于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单位/个人账户,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如需要恢复,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到我行柜面办理身份核实。
(四)同一客户开立账户数量较多的,请尽快到营业机构进行核实,对于无法确认合理性的,我们将通过引导客户注销账户、限制非柜面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等情况,请尽快到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如果您存在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请提前说明即可以保持不变。
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我行将暂停该账户全部业务及开户人开立其他账户的非柜面业务权限,并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
(二)如您发现被他人冒名开立账户,请立即携带身份证件至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并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和同意销户的声明,我们将对相关账户进行销户。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我行将在5年内暂停其现有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四)为了保证您正常使用银行服务,避免造成不良个人信用记录,请您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和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我行在办理单位/个人开户业务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情形的,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三、加强转账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
(一)您通过自助机具办理我行账户办理转账业务时,我们在受理24小时后为您办理资金转账,您可在24小时内到相关营业机构申请撤销转账。
(二)您在我行办理转账业务时,我们将为您提供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转账方式选择,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后办理。
(三)我行将对单位/个人客户非柜面转账实行限额控制,您可在营业网点修改限额。
郑重提示: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在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过程中,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开户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开户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
请您关注上述业务规则变化,并提前做好安排,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如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敬请致电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客服电话(0579-88080321,88080307)或咨询营业网点。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