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中新社北京71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银保监会71日公布消息,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该部门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据介绍,《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了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等。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内容涉及: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则包括: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银保监会称,《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